好吧,他说得很对。
宋岩溪貌似乖巧地坐回来,等不多时,便听法庭外面一连串的脚步声,和零零碎碎的说话声,隐约还有林晓晓压低声音的制止声,似乎在告诉同学们不许在法庭外面的走廊里嬉戏。
宋岩溪整理了一下律师袍,将小小的蓝色律师徽章佩戴端正,不觉挺直了脊背。
这可是她第一次在邻居朋友们面前打官司,总要好好表现的。
“宋律师。”门外,林老师小心翼翼探进半个身子,似乎在搜寻她的身影。
宋岩溪忙在原告席上招一招手:“林老师,进来吧,就是这个法庭。”又向书记员道,“这位是实验小学的林老师,今天约定好要带学生过来参观法庭庭审。”
书记员点点头,她昨儿便已接到了办公室的通知,是以对于突然来了这么多学龄儿童,并未过多惊讶。
跟随着宋老师进来的是办公室负责宣传的石主任,穿着一身冬季制服,从学生堆里挤过来,指点着道:“小姜,等会儿开庭之前注意宣读一下法庭纪律,给孩子们说说应该遵守的注意事项。”又转过了身向林老师和电视台的记者说道,“林老师等一下你就带着孩子们坐前面几排,尽量坐的整齐一些,便于拍照。其他跟过来的旁听人员,都是成年人,个子高,往后坐坐,让孩子们坐前面也好看得见审判台。记者同志,你是专业人士,我就不指点你了,你自己找个容易拍摄的角度,坐着站着都随你。”
石主任在办公室工作得久了,常在上下级之间游走打交道,是以说话也风趣和蔼得多。
几句话就让林老师和电视台的记者放轻松了许多,笑着送他出了门,方到那旁听席上按照他的安排坐好。
李婶和朱阿姨她们恰也在这时候赶过来,拿着身份证陆陆续续坐到旁听席上,看见宋岩溪的时候,莫不都伸出拳头举了一举,让她加油。
宋岩溪感动又感激,正以为人都到齐了,忽见还有人在往法庭里走。
有她认识的面孔,譬如陈栋、樊瑾,也有她不认识的。
她微微诧异,细想之下,定是之前“江城那些事”的公众号发布的消息,所以吸引了一些人的注意,就看着法院对外公告的开庭时间,赶过来见个新鲜。
眼见得能坐下百十个人的行政**庭,在九点半之前居然满了座,宋岩溪心里无来由又开始紧张起来。
孟初元眸光里看她双膝在桌子底下不住地抖动,不觉笑了起来:“做几个深呼吸吧,放轻松些,记住我告诉你的话,把今天的官司当成辩论赛一样看待,你就能赢了。”
辩论赛?
辩论赛的几个步骤是什么来着?
宋岩溪刷刷翻动面前的纸页,拿出前些日子精心从网上摘抄出来的那些要点。
所谓的辩论主要无外乎就是两点:第一点,要批驳对方的错误;第二点,要证明自己的正确。因此,无论是职场辩论,或者专业辩论,善于引导大家的思维无疑就是胜利的关键。
她这一场的任务,就是要抓住机会,引导大家和法官的思维。
“呼!”努力松了口气,宋岩溪高抬起头来,恰见对面被告席上坐了两个人。
一个是约莫五十上下的戴着眼镜的女人,一个是约莫三十多岁,理着平板头的男子。
孟初元亦是见到了他们两个,不等宋岩溪发问,就先启唇道:“那个女的我认识,是江城陆霞区公安局的副局长姚敏。至于她旁边那个男的,就是是雄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蔡雄风了。”
蔡雄风,就是之前接连让陈栋败诉了三场的那个?
“嗯,就是他。”
蔡雄风作为雄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直都在跟初衷律师事务所较劲,可惜他虽有些本事,但本事终究不够大,遇着他们初衷律师事务所的三大合伙人可谓是“逢打必输”,也就不难怪他会拿陈栋当靶子了。
“啊?那我不会也很惨吧?”宋岩溪下意识的小声嘀咕,她这次虽是以个人名义起诉,但实际说来,还是初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啊。
蔡雄风不放过陈栋,就更加不会放过她了。
“孟大律师,咱们可说好了,等一下你一定要帮我啊。”宋岩溪轻轻挥动着手,做出拜托的姿势。
孟初元微微勾了勾唇角,未置可否。
“现在开庭,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报告审判长,原告宋岩溪诉被告江城市陆霞区公安分局双方当事人均已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清亮的报告过后,伴随着“铛”的一声响,审判长并两位人民陪审员已在审判台上就坐完毕,敲动法槌,开始庭审了。
或许是因为有学生们和电视台记者在,平日里本已不苟言笑的法官和书记员,此时此刻更加不苟言笑了,甚至开庭程序都比往日更加严苛许多。
除却核实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对于她的诉讼请求,法庭也一再强调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注意事项:“所谓行政不作为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某事项负有法定管理职责而不履行该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案件。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同时,原告还要分清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只有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才有可能构成可诉的公安行政不作为。但是公安机关是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双重职能的机关,因而在实际中必须要分清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诉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是否明白?”
(本章完)